影视短视频号: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?谁该为短视频侵权问题担责?专家解读

“5分钟带你看完一部大片”“某某带你看电视剧”“盘点影视剧中穿帮镜头”这些视频内容,你熟悉吗?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、切条、搬运、传播这样的拿来主义算不算侵权?

近日,73家影视公司视频平台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,对侵权行为说“不”。

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份声明?透露出怎样的信号?又将为短视频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?

如何促进版权产业有序发展,构建良性的网络视频版权生态?

《新闻1+1》连线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,共同关注短视频盗版问题。

影视公司发声明,是正义?利益?还是权益?

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,这份联合声明所有的发布者,都属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。他们发表联合声明是在依法维权,是一个正义之举,同时也是在主张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不论长短、不谈多少,必须尊重他人著作权

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:什么样的短视频作品涉嫌侵权?依据《著作权法》,使用他人作品无论长与短,也不论使用的多与少,只要你用了别人的创作成果,也就是说相关作品,那就必须得尊重他人的著作权。如果是在法律规定的“合理使用”的十二种具体情况内,则另当别论。除此之外,特别是有商业目的的经商的使用他人的作品,要事先获得权利人的许可,必须署名,尊重他人的人身权,同时要支付报酬。

短视频“搬运工”,究竟怎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?

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:1.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,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本身投入了大量资金去进行视听作品创作,应该有一定的回报,而有的短视频平台的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,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、切条、搬运、传播等,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。如果短视频作品都不经授权同意,而是把整个利益都留给短视频平台和主体,那投资人是无法得到回报的,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是巨大的损失。2.短视频切条改编等行为存在不尊重原创现象。短视频在去切条,或者选择改编别人的视听作品时,有时也会有恶搞,或者篡改和歪曲的嫌疑,这种时候对于影视作品原著作权人的理念和价值观也有一定影响。所以要规范著作权保护,应该让著作权人自己来行使,他究竟用什么样的模式来进行传播。

谁该为侵犯版权问题担责?

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:说得直白一些,谁在这里盈利最大,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最多。目前从法律规定来看,对于短视频平台、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、社会公众这三方面,法律都有可追究责任的空间,但实践中更多的是追究平台的责任。因为平台影响力大,也是最大的赢家。但目前来看,《著作权法》里也给了平台一个空间,如果平台不是明知的,而是属于商业模式使然,由个人或公众号上载了这些东西,日后可以由权利人去通知平台删除,如果删除了,平台可以免责,但如果平台执迷不悟,可能会承担非常严格的责任。另外,如果是一个特别知名的一种作品,平台就不是属于“应知”了,而是属于“明知”,明知道这个作品是未经授权就去传播,平台应该有主动审查的责任。

面对海量的短视频二次创作,一对一授权不现实,那又该怎么办?

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:保护影视版权没毛病,但也要为二次创作留由空间。这个问题也是全世界在著作权保护上困惑的问题,大家都在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。在互联网时代或信息时代,人人都是作者,人人都是使用者,如果都去遵循一对一精准授权不太可能。所以我们在法律上尝试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权限,可能会引入延展代理。此外,也会通过版税机制,也就是不用事先获得授权,只要你用了别人的作品,就有缴纳版税义务。同时还有一些其他模式,比如开放授权等等,当然所有方式的探索尝试,最终还是要尊重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,让权利人的投资得以回报。

如何看待有些账号先赚取流量,再变身电商的套路?

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:目前一些营销号的现状是拿着别人的作品,或别人的知名度来推销自己的东西,还有的把未经授权的图书拿来在公众号上引入,甚至推销盗版图书进行盈利,这种情况明显是违法的。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市场,其实也和现在社会快节奏的生活,大家都愿意看短平快的东西有关,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需求,都必须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。

新修订的《著作权法》,将怎样进一步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?

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:2020年11月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进行了第三次修订,并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。这次的修订,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。1.扩大保护范围。比如将“电影作品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”,统一改称为“视听作品”。2.加大保护力度。引进惩罚性赔偿,除了正常民法填平原则,对于恶意侵权行为,法院可以给予惩罚性一到五倍的赔偿。这样就有可能加大打击力度,起到对侵权人的威慑作用。期待新的《著作权法》实施,能够更加规范著作权保护市场。当然,类似侵权行为暂时不会一干二净,就像这个市场、这个社会一样,不可能杜绝犯罪,但形势会越来越好。

(原题为《新闻1+1丨 短视频盗版,短视?近视?无视?》)

短视频原创作者逾9成被侵权:几分钟看整部电影,内容互相搬运

新华社北京4月6日消息,在短视频App上,经常能看到一些主播带你“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”,或是多个主播换汤不换药反复演绎同一个“老梗”。短视频正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高发地带。有调查数据显示,短视频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超过九成。

独家短视频原创作者被侵权率达92.9%

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《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》显示,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,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.69万条,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.9%。

“新华视点”记者发现,专业从事影视素材“搬运”的账号层出不穷。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38.4万粉丝的某博主已将时下正热播的电视剧《觉醒年代》剪辑成数段短视频发布。该博主作品集全部由各类影视剧截取而成,收获近五百万的点赞,其主页网店中售卖的各类商品达800多件。

记者以“视频搬运”为关键词进行检索,出现了几百条相关结果,其中不少博主打着“自媒体运营教学”“搬运视频月入轻松过万”等噱头来吸引观众,在视频中传授“抽帧”“放大”“添加背景图”等规避平台审查的技巧。

相关监测数据显示,热门电视剧、综艺节目、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“重灾区”。从短视频侵权量排名前10的作品来看,口碑较好的经典反腐剧《人民的名义》短视频侵权量达到26.93万条。

记者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以“人民的名义”为关键词搜索,十余个影视类账号将原剧每集压缩剪辑为几分钟的“精华版”,以“合集”形式发布,播放量少则一两千万,多则过亿,均未标注视频来源。

除了将内容直接“搬运”,短视频创意和形式的模仿也引起争议。

1月24日,知名短视频作者房琪发布比对视频显示,另一位有着470多万粉丝的短视频作者发布的部分视频在创意、文案、场景上与其作品高度雷同,引发网友关注。

房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平台规则,对于短视频是“模仿”还是“抄袭”都存在模糊地带。“有的人觉得维权是小题大做,有的人甚至认为维权是在‘以大欺小’,但很少有人知道,一条优质短视频背后究竟要投入多少精力和心血。”房琪说,对维权者来说,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都太高了,这在客观上给侵权者留下了“灰色空间”。

不少业内人士表示,虽然多家短视频平台已经设置防抄袭机制,但在互联网环境中,原创作品被侵权的形式多样、手段隐蔽、内容分散,给原创保护带来了更多挑战。

屡屡违法的背后是高额利润的驱动

近年来,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约谈相关短视频平台,要求平台约束侵权行为,但收效并不明显。不少“搬运号”被封禁后,换个“马甲”继续侵权。屡屡违法的背后是高额利润的驱动。

——影视“搬运号”打着“作品评价”的名义,明目张胆剪辑、“搬运”热播影片和电视剧,并通过直播带货等方式牟取利益。

在某短视频平台上,拥有近130万粉丝的某博主以“一个电影,一个故事”为名,几乎每天更新一个裁剪后的影视作品。在其直播间中,多部上映电影不间断播放,吸引了数百名用户“围观”。在其直播间的“幕布”中,作者引导用户下载其“推广链接”中的游戏,以赚取相应厂商的“推广费”。

还有一些人在制作“搬运视频”的同时,还通过贩售“搬运教程”牟利。在某短视频平台上,拥有近60万粉丝的某博主在直播间以每份99元的价格兜售“影视大咖解说课”;数据显示,该“教程”已售出400余份。

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,当粉丝数量积累到一定规模后,“搬运号”还可通过接广告任务或直接卖号等方式快速变现。

——短视频侵权素材获取门槛低,只要几元至几十元不等,就能获得种类繁多的“搬运素材”。

在淘宝上,通过指定关键词检索,可以找到不少售卖短视频剪辑素材的卖家,售价在几元至几十元不等。记者在支付30元后,商家系统即自动发货,这些剪辑素材中包含影视解说、街头采访、脱口秀、搞笑视频等数十种内容,只需通过百度网盘下载后即可直接编辑使用。同时,链接中还包含数百个拍摄剧本,其中包括以盗版书籍方式影印的经典电影剧本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为防止“搬运号”的初学者被平台检测系统识别出侵权行为,各平台还有不少账号教授多种技术手段以帮助初学者规避平台检测。

——界定短视频属于原创还是侵权,实践中有时存在一定难度;一些版权方维权意识也有待加强。

“如果你拿我的视频直接去直播带货,我可以直接告你侵犯我肖像权,但现状是,大部分侵权并非‘直接搬运’,而是以类似于微信公众号中‘洗稿’的方式模仿原创作者的创意、脚本和文案。”新榜内容总监夏之南说,一些短视频侵权作品的影响力比原作还要大,这些侵权者会认为是帮原作做了推广,客观上给原创作者带来了心理压力,动摇其维权决心。

多管齐下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

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。法律专家认为,是否存在营利行为可作为侵权与否的重要判断标准。

“侵权短视频的发布通常是以流量变现的方式营利,可形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。”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说,平台算法推荐可导致侵权内容传播得更广、更快,对权利人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,因此这类作品通常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原作品“合理使用”之列。

高艳东建议,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降低原创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门槛和维权成本,如通过明确侵权作品的性质、建立侵权损失评估标准等方式实现;另一方面要考虑推出优化授权许可模式,如通过建立影视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、引入知识共享协议模式等方式实现。

还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,即使当前技术手段无法对短视频侵权行为提供有力支撑,短视频平台也应力挺原创。“我们马上就要进入5G时代,短视频创作量会越来越大,平台有义务保护原创作者的创新动力。”夏之南等人建议,相关平台要建立有利于原创作者的维权渠道,提升平台的公信力。

“为强化著作权保护,2020年11月11日,我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,对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,可以适用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。同时,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。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建议,司法机关在面对权利人提交的诉讼申请时,要在立案等环节予以必要协助,这不仅能够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,也能够震慑相关侵权者。

(原题为《短视频原创作者逾九成被侵权: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、内容相似互相“搬运”……》)